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用途变更“两公一住”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管理的通知
宁市环〔2021〕67号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文件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各县级生态环境局、东侨分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东侨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用途变更“两公一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范围、要求和职责等,强化土地储备、供应等环节中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联动监管,确保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

  宁德市辖区内,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纳入安全利用监管范围。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互相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纳入监管,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规定的土地利用分类。

  二、调查要求

  对纳入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监管的地块须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生态环境部门,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

  调查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若第一阶段调查不能排除存在污染风险的,则需按照技术规范开展采样等后续调查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用地申请单位(含土地储备机构)在办理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申请时,应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做为申请用地的材料要件。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用地申请单位(含土地储备机构)须在上报省政府进行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报批时提供通过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涉及使用存量土地的用地申请单位(含土地储备机构)须在办理供地时提供通过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二)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跨行政区域或属于市级直接管理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调查报告和第二阶段初步调查报告评审工作,以及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阶段详细调查报告评审。负责已评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归档以及备案工作。负责对报告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评审情况。

  (三)各县级生态环境局、东侨分局负责督促指导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会同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辖区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调查报告和第二阶段初步调查报告评审,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定期报送评审情况。负责已评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归档以及备案工作。负责对报告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评审情况。 

  (四)市、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在项目选址后,及时主动将纳入安全利用监管范围的项目选址信息提供给同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告知用地申请单位(含土地储备机构)须依规提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配合同级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评审相关工作,确定部门代表参加评审。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评审结果作为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报批要件;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块,用地申请单位(含土地储备机构)需同时提供由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地块符合相应规划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确认文件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上级部门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范围、报告编制、评审等提出新的管理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