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市环大气〔2020〕5号

  

各县级生态环境局、东侨分局,相关尾气检验机构:

  根据《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宁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工作,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管理,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的检验机构,是指从事在用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统一组织对检验机构实施记分制度管理。

  第四条  记分制度管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细化对检验机构的评价标准,制定记分体系。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12个月,每个记分周期的开始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结束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记分总分值为12分。记分总分值为每次每项记分的累计值,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1分。

  第五条  记分标准

  (一)存在下列弄虚作假问题之一的,记12分

  1.为未经排放检验或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除免检机动车外)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

  2.恶意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3.故意通过设备作弊(含不插取样探头)、安装检测作弊设备或作弊软件程序的;

  4.检验机构未按要求安装前端数据采集单元(简称“黑匣子”)或不正常使用的;

  5.明知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仍进行检验的;

  6.检验机构在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或结果的;

  7.在用计量器具不能提供有效的检定、校准证书的(己校准合格,证书未送达除外);

  (二)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6分

  8.不按车辆实际情况(如行驶证、登记证、出厂合格证及环保随车清单等)录入受检测机动车关键参数;

  9.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的(比如能够进行工况法检测车辆,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

  10.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

  11.超出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

  12.存在蒙骗客户,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等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13.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14.新增检测线未按要求进行联网备案,擅自使用并出具报告的;

  15.采用简易工况法对汽油车进行检测时,插入取样探头后,未按规定放置气体流量分析仪稀释软管的;

  16.检测过程中调整或遮挡视频监控摄像头的;

  17.承担尾气排放检测工作人员未经岗前确认或确认结果为不满意的情况下上岗的(除新学徒培训前跟班外);

  18.在使用不透光烟度计对柴油车进行检测时,通过翻转不透光烟度计、拉扯取样管线等手段人为制造取样管线与不透光烟度计连接处的急弯、弯折的或在不透光烟度计下方放置异物或干扰不透光烟度计取样读数等行为;

  (三)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3分

  19.柴油货车视频和检测结果公开系统未随检测设备正常开启使用的;

  20.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标注的检测单位名称、地址与有效证书不一致的;

  21.环境参数(温度、湿度、大气压)与实际不符的;

  22.未按照有关规定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标准物质的;

  23.未按规范要求对检测视频录像、照片等电子档案进行归档的;纸质或电子档案在保存期内丢失、损毁的;

  24.对未接受处理的路检超标车辆直接进行尾气定期检验的;

  25.柴油车检测线取样探头、取样管漏气或者堵塞的;汽油车检测线取样系统密闭性测试不符合要求的;

  26.在车辆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发生脱垂、掉落,检测完成后未进行重新检测的;

  (四)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2分

  27.检测设备计算机不能专机专用的,安装除操作系统、检测软件、杀毒软件以外其他软件的;或使用不符合诚信准则的软件供应商提供的尾气检测软件系统进行检测的;

  28.按要求每日在检测前做仪器设备自检,或自检不通过的情况下仪器设备未自动锁止仍然用于检测的;

  29.设备管路连接状态发生改变后,未再对检测设备进行泄露检查的;

  30.视频监控摄像头位置不合理,经执法人员指出后,仍不进行调整的;

  31.汽油车检测线检测独立双排气管车辆时未按规定使用Y型取样管对称双探头的;

  32.汽油车检测线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少于400mm的;

  33.汽油检测线如需加排气延长管的,未按要求加排气延长管的(车辆排气管与延长管连接处应有效密封);

  34.柴油车检测线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少于400mm的;

  35.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法和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时,不监测发动机转速的;

  (五)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1分

  36.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发生变化的,未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的;

  37.检验检测报告没有使用或错误地使用CMA标志、编号的;

  38.检测机构工作人员未以本人实名登陆权限使用联网监管平台的;

  第六条  记分方式

  (一)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等),发现并查实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由2名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填写《宁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记分单》(附件,以下简称《记分单》)。

  (二)《记分单》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一份由检验机构存档,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一份交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标准及《记分单》会商记分,记分应按就高不就低、单次检查不累加的原则。

  (四)违法违规行为以发现之日起计,纳入当年度计分周期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计分

  第七条  记分项目涉及违法的,不得因受记分而免除行政处罚。

  第八条  管理措施

  (一)检验机构存在记分标准第1项至第7项中任一问题的,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应通过检验机构监管系统立即暂停该检验机构的网络连接和报告单打印功能,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为一个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整改期满后,逐级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二)检验机构存在记分标准第8项至第18项中任一问题的,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应通过检验机构监管系统立即暂停该检验机构的网络连接和报告单打印功能,整改到位方可继续开展检测业务。

  (三)检验机构存在记分标准第19项至第38项中任一问题的,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应通过检验机构监管系统立即暂停该检验机构的任意检测线网络连接功能,整改到位方可继续开展检测业务。

  (四)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达到12分的,应及时自查整改,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应通过检验机构监管系统立即暂停该检验机构的网络连接和报告单打印功能,整改期为一个月。整改期满后,逐级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五)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收到整改报告后,对其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整改不合格的继续整改。

  (六)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对记6分至12分的检验机构加强监管频次。

  (七)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

  (八)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在整改完成之日,原记分清零,一个计分周期内仅允许清零一次。

  (九)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两次达到12分的,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应通过检验机构监管系统暂停该检验机构的网络连接和报告单打印功能,直至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

  第九条  有关要求

  (一)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信息的登记、留存、上报、通报等工作。检验机构记分情况应及时录入到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环保管理平台。

  (二)各检验机构应针对本办法的记分项完成自查对标工作。加强宣传与培训,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诚信经营,杜绝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宁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记分单

序号

条款

问题描述

记分

1

     

2

     

3

     

4

     

  检查组人员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机动车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