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水利局关于印发 《宁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市环〔202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宁德市水利局

2021年3月25日    

  

  宁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省突破“难、硬、重、新”工作行动专班《关于印发<突破“难、硬、重、新”工作行动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闽机发M1495号)要求,围绕清单硬任务“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为持续深化我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整治,扎实推动突破“难、硬、重、新”工作行动任务落实落地,从源头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进一步增强农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从实际出发,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摆在优先位置,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特别是老区苏区和贫困村、贫困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作为“两不愁,三保障”的重中之重,坚持全面覆盖、源头治理,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施策,坚持应急保障、强化协同,坚持标本兼治、长效常治,着力解决各地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补齐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短板,确保农村居民喝上干净水,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全面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摸底排查、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边界标志设立和生态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到2021年底,巩固提升“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专项整治成效,基本完成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到2023年底,基本完成千人以下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实现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排查整治全覆盖。不断完善饮用水水源地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提升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能力,持续提升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确保农村居民喝上干净水、放心水。

  三、范围标准

  (一)农村“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际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上或日取水量在1千吨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划定水源保护区。

  (二)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饮用水水源地:实际供水人口在1千人以上的农村集中供水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范围。

  (三)千人以下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实际供水人口在1千人以下的农村供水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范围。此外,用于农村的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自建自用的农村自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范围。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底排查充分运用生态云等信息化平台结合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县为单位组织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全面摸底排查,逐一核实水源地位置、所在流域(或湖库)、供水对象(镇村)、供水规模和服务人口等基本信息;查清相关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边界设立等情况,查明水源地与当地供水专业规划及取水许可证明的符合情况,同步核查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以及周边工业点源、农业面源、生活面源等各类生态环境问题。

  2021年3月底前,形成农村“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21年11月底前,形成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问题台账;2021年12月底前,形成千人以下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22年12月底前,形成千人以下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问题台账。摸底排查工作及“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应同步开展,实行动态管理。(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对排查发现不符合当地供水专业规划的水源地,各地要及时调整优化;对排查发现应办而未办取水许可证或超许可取水的农村饮水工程,要依法及时补办。对排查发现的未划定保护区的农村“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报省政府审批;对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饮用水水源地、千人以下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用于农村的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自建自用的农村自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以县级或乡镇行政区域为单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对农村联户、单户取水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下的分散式水源由相关行政村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参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等技术要求加强巡查管护。

  2021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202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千人以下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自然资源局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设立标志标牌和隔离防护设施。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在保护区的边界、人群活动密集区和易见处,按规范合理设置界标、警示牌或宣传牌。对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可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灌木、乔木等自然植被进行生物隔离,必要时设置隔离网或隔离墙等物理屏障。对农村“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划定保护范围的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饮用水水源地、千人以下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用于农村的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自建自用的农村自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适当设置必要的硬化隔离设施,防止污染物通过雨水流入水体。

  原则上应于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正式划定后1个月内完成标志标牌设立,3个月内完成隔离防护等设施建设。(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整治环境问题。在开展摸底排查和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时,同步开展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生态环境问题,全面登记造册,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形成“时间表”“路线图”,明确具体措施、责任分工、完成时限等,认真组织实施,采取有力举措推进整治,确保如期完成各项任务。对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后,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依法依规取缔;对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前合法合规建设,暂时不具备拆除或者关闭条件的,实事求是地制定实施整改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水环境安全。

  2021年11月底前,巩固提升“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专项整治成效,基本完成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问题整治,12月底前完成难点问题攻坚和成效巩固;202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千人以下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各地要建立水环境污染防治联防联控体系,相邻地区或上下游地区建立监测预警、信息沟通及联席会议机制,发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存在重大水环境隐患时,通知相邻区域或上下游政府及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水利局组织编制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范,以县级或乡镇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参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和相关规范,开展水源地基础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编制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地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水源地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水源地遭受污染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密切监测水质,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减少或消除对水质的影响,确保群众安全用水。

  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机构,备足应急处置物资,设立安全管理员或巡查员加强日常巡查,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机制,对农村集中供水的经营单位设立专人负责水源地环境管理;单村、联户、单户取水的村安排专人负责水源地环境管理,做好卫生清理、消毒和看管维护,避免病毒、细菌污染水源。对单一供水来源的行政村要做好应急供水措施,有条件的地区要建设备用水源,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村、偏远山区村由属地政府优先保障,确保贫困群众在突发环境污染情况下喝上干净水、安全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现水源全过程长效监管。建立巡查监管、日常防控、水质监测、信息公开等全过程长效监管机制,常态化开展整治攻坚,实现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全覆盖。加强水源地日常巡查监管,组织开展定期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可能影响水源地水质的问题,做到及时发现、立即制止、快速查处。定期组织监测,加快建设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网络,农村“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1次,对风险隐患较大、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的饮用水水源地可适当增加监测频次,相关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千人以下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用于农村的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自建自用的农村自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政村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村所需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应在建设期间同步开展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或调整的前期工作,根据水质等情况及时予以划定或调整;对已经不再供水的水源地,要及时调整当地水资源配置规划及供水规划等,剔除相关水源地,在一年内申请撤销相应的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避免出现已停用的水源地“不撤销、不保护”现象。(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农村水源地保护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整治难度大,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切实担负起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主体责任,把解决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问题作为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脱贫攻坚战的关键环节,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问题整治情况作为河长制工作考评内容和“绿盈乡村”建设约束性指标,采取有力举措,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农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

  (二)规范技术标准。参照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等省直责任单位制定的工作指南,结合我市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针对不同规模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保护范围划分、边界标志设立、环境问题整治、日常管护等方面简便易行的工作指南,健全全市各层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各地应结合实际,组织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镇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财政、发改、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等多种形式拓宽资金渠道,同时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对贫困地区给予资金倾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保障。

  (四)发挥科技作用。在生态云大数据平台开发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系统,汇聚融合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环境问题、水质监测、视频监控、风险源等各类数据信息,实时、精准调度各项工作进展,实现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一张图管理。充分运用生态云大数据平台、无人机、卫星地图、水质监测数据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加快实现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的信息化和自动化,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隐患、追溯源头、解决问题,扎实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

  (五)鼓励公众参与。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和门户网站,定期通报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进展和成效,公开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自律保护水源地。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政府回应交流渠道,在共同参与“绿盈乡村”建设的过程中,推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和饮水安全保障能力的提升。

  (六)严格督察督办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以及对群众反映、经调查属实的水源地环境问题,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以及生态云平台“一村一档”问题台账动态管理,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对专项整治工作“搞形式、走过场、不担当、不作为”,导致进展迟缓、问题反复、水质恶化的,进行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并向社会曝光。

  各责任单位应成立工作专班,确定工作牵头部门和具体联络人报送市生态环境、水利局。定期通过生态云平台实时填报更新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进展,于每月30日前汇总报送问题清单及整治进展情况,每年12月5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组织部署、工作措施、整治成效、部门联动、长效机制、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和意见建议等)。

  附件:1.福建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

  编制指南(试行)

  2.福建省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分技术指南(试行)

  3.宁德市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整治清单(共245个,如核实有变动,另行印发

  通知)

  附件1

  福建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方案编制指南(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县、镇(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订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农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以下简称“应急方案”)。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农村“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方案,镇(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千人以下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千人以下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参照附录编制简易应急方案。

  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农村水源地的,按照“一源一策”原则,分别编制符合该水源地特点的应急方案。

  本指南重点细化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措施,其他编制内容参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执行。

  2 快速响应、妥善处置

  2.1 分级响应

  初判辖区内农村“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级人民政府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

  初判辖区内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镇(乡)级人民政府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

  初判辖区内千人以下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村两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和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按照《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响应原则,动态调整应急指挥机构和响应级别。

  2.2 应急监测

  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根据监测结果,结合周边环境污染源监测数据,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等,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3 应急处置

  2.3.1 切断污染源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排污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排污者不明时,由现场指挥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切断污染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2.3.2 应急工程拦截

  (1)在污染物可能流入水源地的河道内启用或修建引水式电站、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

  (2)通过导流渠、引水管道、连通水道等引流设施,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

  (3)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

  (4)利用前置库、缓冲池、人工湿地等工程设施,或干枯河床、闲置坑塘、江心洲等,收集污水进行处置,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

  2.3.3 水体污染治理

  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时送到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2.3.4 藻类水华控制

  当农村水源地发生藻类水华时,可启动以下控制措施,主要有机械打捞、工程物理、生物控藻三类。

  (1)机械打捞

  根据短期的气象与水文预测信息,确定在未来时间内藻类水华易聚集的时间和地点,组织人员和机械,在藻类高度聚集的水域打捞藻类。通过合适的过滤或者絮凝等技术与装置,高效打捞并实现藻水分离。

  (2)工程物理

  利用增氧机、冲锋舟扰动等方法,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加强水动力,提高水体中溶解氧含量。

  (3)生物控藻

  利用藻类的天敌及其产生的生长抑制物质来控制或杀灭藻类,如利用植物间相互抑制、利用食藻鱼类控制藻类生长等。

  2.3.5 供水安全保障

  当供水单位发现水质异常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保证供水安全。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管网或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2.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舆情的收集、处置、引导与监控,按照要求及时发布有关事件信息,包括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2.5 应急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3 底线思维、加强防范

  为减少和有效防范农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提前建设相应的应急防控工程或设施,并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

  3.1应急防控

  在全面调查和了解水源地周边环境风险状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水源地、面临的不同环境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构建切实有效的应急防控体系,有条件的要规划和布设防控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1.1 风险源应急防控

  (1)固定源

  重点防控的固定源单位,应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完善污染物拦截、导流、收集和处置的应急工程设施,防止污染物排向外环境。

  (2)流动源

  重点防控的道路和桥梁,应设置导流槽、应急池、缓冲塘等,拦截和收集污染物,防止污染扩散。

  重点防控的水上交通事故高发地段以及油气管线等,有关单位应储备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临时围堰等应急物资,拦截和收集污染物,防止污染扩散。

  (3)农村面源

  分散式畜禽养殖圈舍应做到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且尽量远离取水口,不得向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排放养殖污水。鼓励建设沼气池,配套改厨、改厕、改圈,并保障运行良好。在农田和水源之间建立生态缓冲带或保护带,利用缓冲带植物的吸附和分解作用,拦截农田氮磷等营养物质进入水源。

  3.1.2 水体的应急防控

  (1)在现有水利工程基础上,建设或提前规划拦污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蓄污湿地、前置库、调水沟渠等工程设施。

  (2)在重点防控道路、桥梁的临近水域,建设围堰等防护设施。

  (3)根据河道和水文条件,提前规划水流改道、迁移等工程设施。

  (4)分散式水源地,要根据周边环境和地形,提前规划或确定可以紧急收集并处理污水的人工湿地、闲置坑塘等。

  3.1.3 取水口的应急防控

  (1)针对供排水格局交错、风险源分布较为密集的区域,实施取水口优化工程;

  (2)针对深水湖库型水源地,垂向布设多个取水口,预置改变取水层位的应急工程;

  (3)针对水华风险较高的湖库型水源地,储备或预置曝气装置、藻类拦截等设施,以及水华期的控藻工程;

  (4)针对沿岸具备傍河取水条件的地域,预置傍河地下水井及取水设施,实施改变取水方式的应急工程等。

  (5)建设调水沟渠应急工程,通过调水稀释措施,降低污染物浓度。

  (6)在坑塘多的地区,可采用分塘取水。

  3.1.4 应急供水准备

  (1)供水单位应结合水源地基础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增加深度处理工艺。

  (2)有条件的地区,提前规划或建设备用水源;没有条件的,做好应急供水准备,如联网供水或供水车临时应急供水等。

  3.2 监测预警 3.2.1水质监测

  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监控,根据流域污染特征,可以适当增加监控指标。可采用生物毒性综合预警手段实现对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实时监控。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水源地特征,可以增加不同垂直深度的水质自动监控,为改变取水层位等应急措施提供依据。

  3.2.2 人工巡查

  镇(乡)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机构,在每个村庄设立安全员,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先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附录

  千人以下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

  简易应急方案

  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村两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

姓名

 

联系方式

 

应急人员

姓名

 

联系方式

 

……

 

……

 

信息报告

1.安全员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向村两委报告。

2.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的报告程序和内容。

事件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条件、内容、对象等。

排查污染源

1.根据事件现场情况,排查污染源,明确事件起因、类型,影响范围等。

2.污染来源不明的,立即向镇(乡)政府报告,请求支援。

镇(乡)政府联系人:***,联系方式:***

应急监测

(无监测条件可不填)

填写监测方案

应急响应

1.企业或养殖污染环境的,通知涉事企业或养殖户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

2.危化品车辆等发生交通事故污染环境的,列出围堵措施。

3.事故废水进入水体的,列出可采取的措施,如用闲置坑塘、江心洲等应急处置废水,用引水管道、连通水道等导流未受污染水体。

供水保障

1.列明可采取的处理措施,如沉淀、过滤等。

2.有备用水源的,列明备用水源位置、输送渠道、水质情况等。

3.没有备用水源的,明确应急水车供水等其他应急措施。

应急物资

列明应急物资种类、数量、物资库所在、联系人等。

  附件2

  福建省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划分技术指南(试行)

  1 适用范围和定义

  1.1农村饮用水水源指纳入当地供水规划序列,向乡(镇)、及村(居)供水,有简易净化措施或无净化措施,并小于一定规模(供水实际服务人口一般在万人以下)的水源(包含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千人以下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

  1.2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指为防止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而确定的一定范围的陆域和水域。属地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取供水实际情况,组织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并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保障水源安全。

  1.3在已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或二级保护区内取水的农村饮用水源,无需另行划定水源保护范围。

  2 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2032-2013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2010年颁布)

  HJ338-201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433-200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福建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2017年)

  3 农村饮用水水源分类

  3.1根据我省实际,按农村供水实际服务人口分四类:(1)二十人以下;(2)二十人以上二百人以下;(3)二百人以上千人人以下;(4)千人以上万人以下。

  3.2按来源,分为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地表水源主要包括河流、湖库、山溪、坑塘等;地下水源主要包括浅层地下水、深层地下水、山涧泉水等类型;具体详见HJ2032-2013。

  4 划定一般要求

  4.1因地制宜,分类划定。根据我省农村供水特点,因地制宜分类划定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应综合考虑当地农村经济、建设发展水平,以及生态环境和空间管控基础能力,制定简单、管用、有效的方法,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实现“划得下、管得住”。

  4.2和相关政策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保护范围的划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管理要求,与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水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耕地等区域边界保持协调一致。新划定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引导农户开展科学种植,严格控制农药、化肥施用量,并酌情予以生态补偿。

  4.3实行统一集中划定和报批。保护范围的划定建议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联镇、联村、单镇等形式统一组织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4.4确保水质水量安全。新、改、扩建水源地,划定前应开展丰水期、枯水期各一次水质、水量检测;已建成水源,地表水源水质须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表1和表2的指标要求,地下水源水质须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表1的指标要求。新、改、扩建水源地水量应满足当地供水需求,一般不低于近、中期供水需求量的95%。

  4.5对已纳入城乡一体供水规划的乡(镇)及村(居),在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实际供水前,其在用农村水源地应当根据本指南相关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在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实际供水且原水源不再供水后,原水源保护范围自然取消。

  4.6农村水源保护范围的调整,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一年组织一次集中调整,调整程序参照本指南有关划定相关要求。对距县政府批复之日未满3年的,原则上不得调整。

  4.7农村水源不再实际供水,且原供水区域由已批复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水源实际供水,其保护范围自然取消。

  5 划定工作流程

  5.1水质、水量、环境状况调查和分析

  根据实际工作,参照HJ2032-2013等开展农村水源地水量、水质和周边环境状况调查,识别存在问题,研判环境风险,分析水源选址合理性。

  5.2确定保护范围

  因地制宜选择划定方法,合理确定水域和陆域的保护范围,绘制相关图件,初步确定主要拐点的经纬度坐标和界址走向。

  5.3编制技术报告

  农村供水实际服务人口千人以上万人以下的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可参考HJ338-2018附录B编制划定技术报告,其余类型的可根据实际工作要求从简。

  5.4专家审议

  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水源保护范围和划定技术报告进行审议。

  5.5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审议完善后的水源保护范围和划定技术报告,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予以批准实施。

  5.6设立标识、隔离防护设施

  水源保护范围批准后,原则上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在1个月内完成标识设立,3个月内完成隔离防护等设施建设。

  6 划定方法

  6.1 供水实际服务人口千人以上万人以下的水源,类比经验法划定原则如下:

  6.1.1 河流、山溪型

  6.1.1.1位于汇水面积在500Km2以上主要流域干流: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两岸纵深不小于50米,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6.1.1.2位于汇水面积50Km2以上的主要流域各级支流以及其它流域干流:取水口上游不小于500米,下游不小于50米,两岸纵深不小于30米,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6.1.1.3位于汇水面积在50Km2以下流域:取水口上游 50 米,下游 30 米,两侧陆域纵深不小于 30 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6.1.2 湖库、坑塘型:

  6.1.2.1大中型:取水口半径不小于200米范围内的水域以及水域外延不小于50米或一定高程线以下的陆域,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6.1.2.2小型:取水口半径不小于100米范围内的水域以及水域外延不小于30米或一定高程线以下的陆域,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6.1.3地下水型:取水口周边30米-50米范围。受水源地所处的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和污染源分布情况影响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水源地,水源保护范围应适当扩大。可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公式(3)计算的结果作为保护范围半径,公式中,T取100d。

  6.2供水实际服务人口二百人以上千人以下的水源,按照HJ2032-2013确定保护范围

  6.2.1河流型、无拦水坝的山溪:取水口陆侧岸边上游 50 米,下游 30 米,水域纵深不小于30米范围(不超过中泓线)内的水域和陆域纵深不小于 30 米范围内的陆域。

  6.2.2湖库、坑塘、有拦水坝的山溪型:取水口半径不小于50米范围内的水域(不超过全部水域)以及水域外延不小于30米或一定高程线以下的陆域。

  6.2.3地下水型:应大于井的影响半径,且不小于30米。傍河取水水源及相应河流的保护范围参照此要求执行。井的影响半径范围根据水源地所处的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水量和污染源分布情况确定。

  6.3山涧泉水型:取水点设置在山涧泉水形成的溪流中,参照地表水型水源划定保护范围;取水点设置在山涧泉水的泉眼附近,参照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范围。

  6.4供水实际服务人口二百人以下二十人以上水源,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6.2合理确定保护范围。

  6.5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下的分散式水源由相关行政村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依据相关水源保护范围管制要求加强巡查管护。

  6.6对于有防洪堤坝、地面硬化道路的,可以防洪堤坝、地面硬化道路为界,并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进入保护范围内。对于周边土地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水源地,可以一重山山脊线或分水岭为界。

  6.7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水源保护范围可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采取应急响应时间法、数值模型计算法等方法划定保护范围。

  7 定界和成果要求

  7.1供水实际服务人口千人以上万人以下的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应按要求开展保护范围勘界立标工作,可参考HJ338-2018,结合水源保护范围的地形、地标、地物特点,最终确定水源保护范围的界线。其他类型农村水源地应现场确定取水口坐标。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定界内外业流程参照附录A。

  7.2充分利用具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如分水线、行政区界线、公路、铁路、桥梁、大型建筑物、水库大坝、水工建筑物、河流汊口、输电线、通讯线等标示确定保护范围地理界线。

  7.3定界、制图成果技术要求。农村万人以下千人以上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定界技术标准和图件制作参照附录B执行,其他类型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

  7.4划定成果内容

  (1)《XX县(市、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名录》,名录及水源保护范围编号规则参照附录C。

  (2)水源保护范围矢量成果和图件成果。

  (3)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技术报告。

  8 隔离防护和标志设立要求

  8.1隔离防护设施

  农村供水实际服务人口万人以下千人以上的饮用水源应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隔离防护设施。可因地制宜利用灌木、乔木等自然植进行生物隔离,设置隔离网或隔离墙等物理屏障。地下水井应有井台、井栏和井盖,宜采用相对封闭的水井。

  农村供水实际服务人口千人以下的饮用水源,可根据水源保护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在保护范围边界、取水口附近设立隔离防护设施。

  8.2界标

  在保护范围的地理边界设立界标,其中:

  8.2.1农村供水实际服务人口千人以下的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在取水口附近设界标。

  8.2.2农村供水实际服务人口千人以上万人以下的饮用水源保护范围界标的设置可参考HJ/T433-2008执行,在取水口附近和陆域界限顶点处设不少于2处界标。

  8.2.3对于为指示界线、提醒民众,将反映边界走向具有重要意义的拐点(河流拐点、河流汊口等)可结合实际情况增设界标。

  8.2.4对于保护范围内人群易见、活动频繁处(如交叉口、绿地休闲区等)可结合实际情况增设界标。

  8.3交通警示牌

  交通警示牌的设置要求参照HJ/T433-2008。道路警示牌的具体设立位置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的相关要求。

  8.4宣传牌

  在人群易见、活动频繁处所可设立宣传标志,设置要求参照HJ/T433-2008。

  9 管理要求

  9.1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机制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源保护范围环境管理机制。联镇、联村、单镇供水的经营单位要设立专人负责水源地环境管理;单村、联户、单户取水的村应安排专人负责水源地环境管理。

  各县(市、区)完成划定(含调整和自然取消)工作后,应将成果材料(含保护范围名录和矢量图件)分别报送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辖区内划定成果材料成果汇总后,分别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和水利厅。(自然取消的,成果材料仅报送名录,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报送一次)

  9.2加强日常监测和维护

  9.2.1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须定期开展水源水质监测和抽查,监测点可设在水源取水口或输送蓄水设施处。农村供水实际服务人口千人以上万人以下的饮用水源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每半年按水质标准进行1次监测,监测项目应尽可能包括水质标准的常规项目和特定项目。对点多面广的农村水源地应加强抽测和抽查;对存在污染隐患、发生环境事件或有环境投诉的农村水源,应开展不定期监测排除安全隐患。鼓励行政村或村民自行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源水质监测。

  9.2.2定期进行取水供水设施维护检修,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三级维护检修制度。

  9.2.3定期对水源保护范围警示牌、隔离措施等相关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9.3强化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控

  9.3.1水源保护范围内严禁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农药包装物及清洗器械的污水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妥善处置,不应随意丢弃和处置。

  9.3.2水源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渗水的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禁止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禁止堆放医疗垃圾;禁止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禁止建设畜禽养殖设施,分散式畜禽养殖设施应尽量远离取水口。

  9.3.3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洗涤、旅游、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9.3.4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依法予以拆除或关闭。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前合法合规的项目,暂不具备拆除或关闭条件的,由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精神,实事求是制定实施整改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后,应尽量避免交通穿越,经论证确需穿越的,须采取有效防护或补救措施。

  9.3.5水源保护范围内应采用测土配方施肥、优化施肥方案等方式确定化肥合理用量。鼓励施用有机肥,发展有机农业。在农田和水源之间建立生态缓冲带或保护带拦截农田流出的养分,防止养分直接流入水源。

  9.4提升水源地应急管理水平

  县、镇(乡)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福建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编制指南》(试行)要求,组织编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相邻地区或上下游地区应建立监测预警、信息沟通及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9.5加强公众参与

  建立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公众参与机制,将其纳入村约民规,不断强化村民环境权利和责任意识,提高保护水源的主动性。

  附录A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定界内业外业流程

  A.1内业流程

  为加强保护范围成果图的精确性和可视性,建议以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图为底图,利用相关GIS相关软件,以建立的解译标志作为参考,在1:10000数字化地形图上,人工绘制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主要流程如下:

  (1)根据各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相关信息采集表,在遥感影像图上确定相关水源保护范围的位置,并对其进行标注;

  (2)对水源保护范围内及周边的明显地物进行图上圈选;

  (3)在叠加地形图的遥感影像上,利用相关GIS软件初步绘制水源保护范围;

  (4)利用行政区界线、公路和水库大坝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确定水源保护范围保护边界;

  (5)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土地利用数据,对水源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附以文字说明。

  A.2外业调查与复核

  完成内业划定工作后,须进行水源保护范围的现场调查与复核,主要的工作有:

  (1)复核该水源保护范围实际坐标是否和图上绘制的水源保护范围位置坐标相同;

  (2)复核划定的范围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主要拐点和边界是否发生较大变化,若发现划定结果不合理,应及时予以调整,并作出必要的文字说明;

  (3)水源保护范围现场和特殊地物处拍摄照片及视频,并加以描述;

  (4)对水源保护范围及对应的水厂基本信息进行调查,对供水范围内的乡镇、村进行实地走访与调查。

  附录B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定界技术标准

  B.1数据源

  B.1.1遥感影像:时相为近5年空间分辨率优于2m的遥感影像;

  B.1.2数字化地形图:拟划定水源一定范围内1:10000数字化地形图(矢量格式);

  B.1.3行政界线:县界、乡镇界和村界(矢量格式);

  B.1.4土地利用现状图: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数据(有条件的地区建议使用)。

  B.2空间参考系统

  B.2.1坐标系: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B.2.2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正常高系统;

  B.2.3投影方式: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

  B.3数据预处理

  B.3.1遥感影像处理:对各县的遥感影像进行几何校正、水源保护范围专题信息增强、影像融合、影像镶嵌等处理。

  B.3.2遥感影像叠加地形图:遥感影像与地形图叠加,偏差不超过0.5个像元。

  B.4成果图制作标准

  利用相关GIS软件制作水源保护范围成果图,其制作要求参照《福建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立标技术方案(试行)》(闽环保水〔2020〕4号)。

  附录C

  名录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编号规则

   C.1:XX县(市、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名录

水源保护范围编号

县市区

乡镇

行政村

水源

名称

取水口坐标

水源类型

日供水规模(吨)

现状水质

保护范围描述

批复

文号

东经

北纬

河流、山溪

湖库、坑塘

地下水

  C.2代码结构

  水源保护区代码采用组合编码方式,由水系码、地址码、类型码和顺序码四部分组成。代码长度为20位,具体要求可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HJ747-2015)。

  C.3代码表示形式(详见图1)

  

  图1 水源保护区编码规则示意图

  C.4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HJ 747-2015),水源类型码中“S”表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R”表示水库型饮用水水源;“G”表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