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鼎新万华皮饰有限公司、姜友训)

闽宁环罚〔2019〕33号
发布时间: 2019-03-11 19:43 来源:本网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打印
 福鼎新万华皮饰有限公司、姜友训(身份证号码:33*************014

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982084338518U

法定代表人:姜友训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鼎龙安工业园区(B-6)地块

福鼎新万华皮饰有限公司、姜友训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116日、2018117日我局会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鼎市环保局以及福鼎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和采样监测,2018122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由泉州洪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编制的总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1.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具体情形为,116日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擅自设置两条软管分别连接在中间池进水管和应急池内水泵上,两条软管另一端均正在向雨水沟排水,废水通过雨水沟排至厂外小溪。

2.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你公司年产3000万米合成革项目已建成,该项目虽然已编制环评报告书,但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你公司曾于2017年因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行为被福鼎市环保局立案处罚并责令停止建设,但你公司仍然继续建设。

3.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你公司年产3000万米合成革项目已建成并于20188月份投产,但未进行配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证明以上违法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有:

1.2018117日你公司提供的福鼎新万华皮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姜友训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职工王秉毅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证明福鼎新万华皮饰有限公司和姜友训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18116日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和录像、11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和录像、废水现场采样记录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及采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福鼎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鼎环保站(2018)第223号、鼎环保站(2018)第224号)显示你公司污水中间池和应急池内废水CODNH3-N、总氮、DMF等指标监测结果远大于《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2排放限值,证明污水中间池和应急池内的水为高浓度生产废水,不可直接排放;

4.2018116日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和录像、11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和录像、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友训调查询问笔录和对你公司职工王秉毅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擅自设置软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5.201811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友训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年产3000万米合成革项目已建成。

6.你公司20181220日向我局提交由泉州洪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3000万米合成革项目总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证明项目的总投资额为3582.42万元。

7.2018117日,福鼎市环保局提供的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鼎环罚字〔201734号)、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违改字〔201720号)及送达回证、福鼎市环保局2017915日现场检查照片、福建闽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编制的截止2017930日你公司总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泉州洪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3000万米合成革项目总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证明你公司在因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建设后,仍继续建设,且年产3000万米合成革项目已建成。

8.201811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和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友训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年产3000万米合成革项目已建成并于20188月份投产,但未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你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9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市环罚告字〔20191号)告知你公司及姜友训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及姜友训未在法定期限提出听证申请以及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22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1.针对你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二);(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规定,应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该行为的性质不适宜按从轻情节处罚,但117日现场检查情况显示你公司已拆除了软管,并且你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结合该违法行为属于初犯,综合考虑按一般情节进行处罚,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该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拆除擅自设置的排污软管,不得擅自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2.针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行为,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公司年产3000万米合成革项目属于第八大点第22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制革、毛皮鞣制类,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应当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第六点对已经全部建成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能够证明项目实际投资额与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根据该建设项目实际全部投资额认定总投资额意见,我局采纳泉州洪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总投资额,即项目总投资额为3582.42万元。《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鼎环罚字〔201734号)显示,福鼎市环保局对你公司违反环评制度行为按照总投资的1%进行了处罚,考虑到本次违法行为不属于初犯,应当予以加重,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按2%进行处罚,即处罚款人民币柒拾壹万陆仟肆佰捌拾肆元整。并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年产3000万米合成革项目建设。

3.针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应当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姜友训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该违法行为你公司和姜友训均属于初犯,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均按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对直接负责人员姜友训(法定代表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并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综上所述,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1)立即拆除擅自设置的排污软管,不得擅自向水体排放污染物;(2)立即停止年产3000万米合成革项目建设;(3)立即停止生产,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壹万陆仟肆佰捌拾肆元整(三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金额,其中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柒拾壹万陆仟肆佰捌拾肆元整、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行为处罚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行为直接责任人员姜友训(法定代表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和姜友训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19218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