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德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19〕67号
发布时间: 2019-04-30 10:5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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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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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韩继深

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中路229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9314日对你公司金涵门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金涵门站存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金涵门站于201712月开工建设,于20183月完工,现已建成撬基础、一套整体撬设备、一座生产辅助用房等设施、设备,目前未投入生产。你公司委托福建瑞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金涵门站总投资额进行审计,根据审计报告(瑞智[2019]审字第A03008),金涵门站总投资额为724.015097万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931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和拍摄的现场照片,3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金涵门站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2.2019315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韩继深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詹德章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张珑濒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3.2019315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瑞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智[2019]审字第A03008),证明你公司金涵门站总投资额。

你公司金涵门站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194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市环罚告字〔2019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41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肆佰零壹元伍角(总投资额724.015097万元的百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在取得金涵门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前,该门站不得投入生产。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19412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4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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