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德金鑫循环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19〕131号
发布时间: 2019-07-02 17:2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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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金鑫循环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902696619513J

法定代表人:谌仙桃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城东路南段西侧E1701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201949日现场检查以及2019412日、416日补充询问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位于宁德市蕉城区疏港路5号(凯达汽车拆解厂对面)的废品回收点主要贮存锂电池生产企业产生的一般固废并转运外售,属于一般固废仓库,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四十九项180点的“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类中的“其他”项目,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备案,但你公司未进行相应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和备案;2.回收点未规范设置贮存产所,部分固废露天堆放,导致固废撒漏、流失。

证明以上违法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有:

(一)20194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陈秀容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材料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20194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陈秀容(49日、416日共两份)、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刘青松、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工程师王子华、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深工程师罗能明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等证据证明你公司位于宁德市蕉城区疏港路5号(凯达汽车拆解厂对面)的废品回收点已建设并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进行备案,但你公司未进行相应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和备案。

(三)20194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陈秀容(49日、416日共两份)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企业位于宁德市蕉城区疏港路5号(凯达汽车拆解厂对面)的废品回收点未规范设置固废贮存产所,部分固废露天堆放,导致固废撒漏、流失。

(四)20194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陈秀容(49日、416日共两份)、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刘青松、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工程师王子华、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深工程师罗能明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废品回收点未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和备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你公司废品回收点未规范设置固废贮存产所,部分固废露天堆放,导致固废撒漏、流失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195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市环罚告字〔2019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提出听证申请以及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531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针对你公司废品回收点未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和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于2019531日前完成位于宁德市蕉城区疏港路5号(凯达汽车拆解厂对面)的废品回收点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和备案。同时,由于新修订环评法在《福建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闽环保法〔20158号)无相应的与本案相关适用法条,考虑你公司该项违法行为属于初犯、违法行为较轻,以及你公司回收仓储的是一般固废等情况,决定按从轻情节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二)针对你公司废品回收点未规范设置固废贮存产所,部分固废露天堆放,导致固废撒漏、流失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八)…。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规范设置仓储场所,规范暂存回收的固废,确保固废不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同时,结合《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十三大点(六十三)项115点的细化标准,考虑你公司该项违法行为属于初犯,且违法行为较轻,决定按从轻情节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综上所述,我局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1.2019531日前完成你公司位于宁德市蕉城区疏港路5号(凯达汽车拆解厂对面)的废品回收点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和备案;2.规范设置仓储场所,规范暂存回收的固废,确保固废不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金额,其中,未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和备案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未规范设置固废贮存产所,部分固废露天堆放,导致固废撒漏、流失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19620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6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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