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宁环查(扣)〔2019〕11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周宁县碧水蓝天石板材经营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居民身份证号码): 92350925MA2YEERC6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积辉
地址: 周宁县浦源镇浦源村龙洋30-1
我局于2019 年 10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沉淀池容积过小,水较满,可能溢出,存在污染环境的可能。
以上事实,有 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方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依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方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 2个切割机电源总开关 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19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13 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 周宁县碧水蓝天石板材经营部内 ,在此期间,你(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宁县人民政府或者宁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
2019年 10 月 15 日
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副本)
闽宁环查(扣)〔2019〕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居民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我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 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日(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 ,在此期间,你(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宁县人民政府或者宁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
年 月 日
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查封清单
被查封(扣押)单位名称:
名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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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封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被执行人和行政执法机关各存一份。如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