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周宁县纯池镇北山堂村附近不知名小冶炼点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周宁县纯池镇北山堂附近
我局于2019年9月6日依法对你(单位)不知名小冶炼点黄土覆盖下收集的冶炼残渣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闽环查(扣)字〔2019〕70号),因司法案件调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延长时间从2019年10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3日止)。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宁县人民政府或者宁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