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5-01-20 10:5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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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67194257-6

法定代表人:姜海洪

地址:福安市湾坞镇龙珠村

2015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精炼废渣球磨处理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已于2014年3月建成3条球磨-磁选生产线、3个沉淀池、翻包场等设施并投入生产;氧气站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已于2013年初建成空气过滤器、空气压缩机、空气冷却塔、水冷却塔、冷水机组等设施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精炼废渣球磨处理和氧气站项目的生产,并于2015年3月31日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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