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5-02-14 10:5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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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和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50981100037380

组织机构代码:69902608-6

法定代表人:阮德清

地址:宁德市福安市下白石镇秦坎村

2015年2月1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10万吨高镍合金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未按我局《关于要求福建海和实业有限公司加快落实环境整改的通知》(宁市环支队[2014]85号)和福安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环保罚字[2014]2号)要求,停止生产,落实相关环境问题整改。

二是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设施或采取其它脱硫措施,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我局2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关于要求福建海和实业有限公司加快落实环境整改的通知》(宁市环支队[2014]85号)和福安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环保罚字[2014]2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落实以下整改:

一、立即停止年产10万吨高镍合金项目生产。

二、严格按照我局《关于要求福建海和实业有限公司加快落实环境整改的通知》(宁市环支队[2014]85号)要求,落实相关环境问题整改。

三、于2015年5月30日前完成废气治理配套脱硫设施建设或采取其它脱硫措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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