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5-02-16 10:53 来源:本网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打印
 

福建省富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50981100041429

组织机构代码:55755730-8

法定代表人:王天平

地址:福安市湾坞工贸区梅洋工业区

2015年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炼钢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但已于2014年8月投入生产;二是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将原环评批复(宁市环监〔2014〕27号)的年产30万吨高频节能焊接钢管项目变更为轧钢项目;三是轧钢车间净、浊环水未分类处理,混排入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无隔油措施;四是未规范建设危废贮存间,未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置。

以上事实有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我局2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落实以下整改:

(一)立即停止炼钢和轧钢项目生产。

(二)于2015年5月31日前补办炼钢项目环评审批和轧钢项目环评变更手续。

(三)于2015年4月15日前完成轧钢车间净、浊环水分类处理,完善废水处理设施建设;规范建设危废贮存间,依法处置危废。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15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