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省宁德市华港饲料有限公司)(违改字9)

发布时间: 2015-03-16 15:3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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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省宁德市华港饲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50982100007834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闽东工业园区金湾路南8号

法定代表人:林华清

2015年3月3日、9日,宁德市环保局及东侨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燃煤锅炉存在冒黑烟现象。

以上事实有法人营业执照、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勘察笔录及群众信访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放黑烟;并加强企业管理,确保燃煤锅炉除尘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我局将联合东侨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进行立案查处。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12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3月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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