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联港金属制品(福建)有限公司)(违改字13)3600-00092

发布时间: 2015-03-27 15:3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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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联港金属制品(福建)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50122100017431

组织机构代码:61183241-2

法定代表人:王振金

地址:宁德市福安市赛岐开发区小留工业区

2015年3月1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30万吨热轧带肋钢筋项目环评报告表已通过专家评审,尚未获批;同时项目存在危险废物储存间建设不规范,其中收集存放的飞灰尚未委托有资质单位转移处置,飞灰袋口危废标签填写不规范等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我局3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福安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环保罚字〔2012〕6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等规定。根据该法相关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落实以下整改:

一、积极配合项目环评报告编制单位,加快环评报告修改工作,尽快上报我局审查批准;

二、于4月30日前规范建成危险废物储存间,完善相关标识标签,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转移处置收集的飞灰。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23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3月2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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