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德富明工贸有限公司)(违改字16)3600-00110

发布时间: 2015-04-17 16:0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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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环违改字〔2015〕16号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德富明工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50902100028996

组织机构代码:59345875-3

法定代表人:魏祖轮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九都镇扶摇村

2015年4月13日,宁德市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年产1万吨各类木制活性炭项目2013年11月投产至今未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二、项目配套废水、废气等环保治理设施不完善,废气治理设施故障,无法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落实以下整改:

一、立即停止年产1万吨各类木制活性炭项目生产;

二、严格按照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要求,落实整改,并及时申请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待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16日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4月1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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