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市环违改字〔2015〕17号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安市荣通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350981100065247
组织机构代码:58753982-1
法定代表人:陈谦
地址:福安市溪潭镇兰田村
2015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一)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5年3月24日经福安市环保局审批,但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二)你公司未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三同时”措施,搅拌机未进行密闭、材料上未加盖篷布、投料口未安装布袋除尘器等。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完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