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柘荣县兴利达铸造有限公司)(违改字19)3600-00124

发布时间: 2015-05-13 10:2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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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环违改字〔2015〕19号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柘荣县兴利达铸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50926100003280

组织机构代码:68936635-1

法定代表人:陈新光

地址:宁德市柘荣县富源工业区

2015年5月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不一致。环评批复为新建铸造机械生产线项目,实际建设为铸钢生产线。

二、项目根据柘环限改字〔2014〕14号文要求,于2014年7月18日落实停产整改,但未经柘荣县环保局批准于2015年4月12日擅自恢复生产。

三、项目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我局5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5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柘荣县环保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柘环限改字〔2014〕14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落实以下整改:

一、停止铸钢生产线生产;

二、于7月31日前,严格按照新建铸造机械生产线项目环评报告表及批复要求,采用铸造工艺生产法兰机械铸造件,并按要求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

三、整改完成后,经柘荣县环保局同意,方可恢复生产,并及时向柘荣县环保局申请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8日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5月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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