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市环违改字〔2015〕20号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国网福建福安市供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350981100018775
组织机构代码:76406081-2
法定代表人:庄铭文
地址:福建省福安市中兴西路181号
201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福安110kv城西变电站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问题:1. 福安110kv城西变电站工程于1995年9月动工,1997年建成投运,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手续;2.该工程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一)停止使用福安110kv城西变电站工程;
(二)于2015年8月31日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