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5-07-21 15:4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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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67194257-6

法定代表人:姜海洪

地址:福安市湾坞镇龙珠村

201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精炼废渣球磨处理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下环境问题:(一)厂区水沟外排口有废水外排,废水直接流入小溪,执法人员用PH试纸对水沟外排口的废水进行检测,PH值为12-14,呈强碱性;(二)雨污分流不彻底;(三)厂区内精炼废渣未采取“三防”措施,露天堆放。

2015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精炼废渣球磨处理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下环境问题:(一)真空压滤机外墙有一溢流口,少量废水经该溢流口流出围墙外,执法人员用PH试纸对水沟外排口的废水进行检测,PH值为12-14,呈强碱性;(二)雨污分流不彻底;(三)厂区内精炼废渣未采取“三防”措施,露天堆放;(四)部分地面未进行水泥硬化,部分地面有强碱废水可能存在溢流到厂区外现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7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7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于2015年8月30日前完成精炼废渣“三防”措施建设、对部分厂区地面进行硬化、完善雨污分流系统等。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17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7月1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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