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5-08-05 15:5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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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宁德市蕉城北路3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叶煌财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分别于2015年6月24日、7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仓储工程项目环评报告书于2011年10月13日通过我局审批,2013年12月投入使用至今未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二、存在“跑冒滴漏”现象。运输过程红土矿散落在厂区路面,未及时清理,部分进入雨水沟。

三、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海关临时监管区坍陷坑内含泥废水未及时抽到污泥回用系统处置,污泥回用系统运行不正常。

四、初期雨水收集和回用不规范。3号雨水收集池回用管道未接驳连通。

以上事实有2015年6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15年7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文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进一步完善水污染治理设施,改善雨水收集池,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于2015年10月底之前补办环保验收手续。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27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7月2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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