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5-08-05 15:4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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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联德企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50900400001777

组织机构代码:56731145-9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郭中起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分别于2015年6月24日、7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部分雨水沟围堰损坏,运输过程红土矿扬散路面并进入雨水沟;

二、水淬炉渣临时堆场未完成建设,水淬渣处置方案未明确,企业将炉渣用于场内堆填;

三、红土矿露天堆放在生产南路临时堆场内,该堆场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

四、脱硫烟气中烟尘、氮氧化物存在超环评批复浓度排放的现象。

以上事实有2015年6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15年7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文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按时间节点完成以下整改:1.于2015年7月底前修复厂区雨水沟围堰,确保雨污分流到位;2.于2015年8月15日前建设完成水淬渣处置场及其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并按环评要求规范处置水淬渣;3.于2015年8月15日前全面清理生产南路红土矿露天临时堆场内的红土矿,防止淋溶水“跑冒滴漏”现象;4. 在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完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确保脱硫烟气烟尘、氮氧化物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27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7月2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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