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5-08-18 10:0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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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鼎信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350981100011179

组织机构代码:67194257-6

法定代表人:姜海洪

地址:福安市湾坞镇龙珠村

2015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一)你公司安装的2#干燥窑烟气出口处CEMS2000型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合格标志已过期,且第二季度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不合格。

(二)经调阅省监控平台在线监控数据发现你公司7月21日20-22时和7月24日7-9时1#脱硫塔S02浓度折算值小时均值超标,最高值为655.63mg/m3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和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对2#干燥窑烟气出口处CEMS2000型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进行校正,并于2015年8月20日前委托市环境监测站对其进行比对监测,待合格后立即向市环保局重新申请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

2.立即对1#脱硫塔进行停产检修,并于2015年8月20日前恢复烟气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10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8月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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