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5-09-02 09:0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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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宁县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运营管理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56538884-X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135222900317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东部新区污水处理厂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黄定雄

我局组织寿宁县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 20158月20日对你公司运营的寿宁县污水处理厂进行了检查,发现厂内排放口安装的总磷水质在线分析仪10点46分实时数据为1.214mg/L,调阅厂内中控室总磷日均数据8月15日为1.16 mg/L、16日为1.04 mg/L、18日为1.03 mg/L、19日为1.05 mg/L,与省监控平台数据基本一致,属于超标排放(标准为1.0 mg/L)。以上事实有8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8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在线监控平台数据、报备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9月5日之前采取相应措施,提升污水处理效率,确保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8月2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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