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5-09-14 17:39 来源:本网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打印

福安市鑫茂冷轧硅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350981100001132

组织机构代码:75314051-8

法定代表人:刘茂见

地址:福安市湾坞镇工贸集中区

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旁的雨水井,监测人员现场对井内进行采水样,经监测,PH值为2.97,呈强酸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宁环站督字(2015)第118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9月20日前妥善处理污水处理站旁的雨水井内酸性废水,确保雨水井内水质正常。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9月11印发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