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5-10-30 09:37 来源:本网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打印
 

福建省富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350981100041429

组织机构代码:55755730-8

法定代表人:王天平

地址:福安市湾坞工贸区梅洋工业区

10月15日-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四台集尘罩未完全收集熔炼产生的废气,有部分废气溢出罩外,且一台集尘罩顶端有破损,废气直接从该破损口排出。经现场监测,你公司熔炼车间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值最高达9.56mg/m3,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5mg/m3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宁环站督字(2015)第122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确保设施运行正常,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组织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22印发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