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5-11-13 09:3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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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富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350981100041429

组织机构代码:55755730-8

法定代表人:王天平

地址:福安市湾坞工贸区梅洋工业区

2015年11月2日-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进行现场复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我局2015年10月22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市环违改字〔2015〕34号)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四台集尘罩仍未完全收集熔炼产生的废气,有部分废气溢出罩外,且一台集尘罩顶端仍有破损,废气直接从该破损口排出。我局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再次在熔炼车间对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情况进行现场监测。经现场监测,你公司熔炼车间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值最高达6.24mg/m?,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5mg/m?

以上事实有2015年10月15日和11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10月16日和11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宁环站督字(2015)第159号、第16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市环违改字〔2015〕34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确保设施运行正常,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组织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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