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5-12-07 15:5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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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组织机构代码:49043593-8

法人:陈嫩清

地址:福安市新华南

2015年10月16日,我局对你处负责管理的福安市城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填埋场正在进行渗滤液处理站工程改造,在渗滤液池溢流口处接有一根白色PVC管道,该管道沿东侧截洪沟铺设至场区南侧坝下检查井内,渗滤液未处理经该管道直接排入检查井,检查井经管道接入市政管网。经采样监测,渗滤液COD浓度值为770mg/L、氨氮浓度为271mg/L,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经查,该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工程改造自2015年6月27日开始基础施工,渗滤液即越过UBF和FE工序后继续处理,最后排入市政管网,该填埋场在我局10月16日发现违法行为后就立即拆除了PVC管道,并用抽水泵将部分渗滤液池内的渗滤液抽至垃圾固化飞灰填埋场储存。

以上事实有2015年10月16日和10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10月23日和11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宁环站督字(2015)第155号),环评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函、改造工程项目环评报告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处福安市城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立即停止向市政管网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组织复查,如你处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你处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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