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6-01-29 16:2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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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9015575823782

法定代表人:赵贵明

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万安东路9号

2016年1月7日,宁德市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无危废储存间,危险废物废机油堆放空压机房内;

二、废手套、废喷漆报纸等工业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合堆放处理,废油漆桶被废品回收人员收走;

三、现场无法提供危废转移记录,虽已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危废处置合同,但该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仅有处置废机油的资质;

四、你公司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文件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年1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于2016年3月20日前落实以下整改:

一、建设规范化的危险废物储存间;

二、废手套、废喷漆报纸、废油漆桶、废机油等危废应收集分类贮存在危险废物储存间内,并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

三、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完善相关危废管理台帐。

同时,责令你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前补办项目环评审批手续。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1月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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