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6-01-29 16:2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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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合众汽车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901764095978T

法定代表人:林玲营

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国宝路18号

2016年1月7日,宁德市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未建危废存储间,无危废相关管理台账;

二、小废机油桶,废机油格堆放不规范,由无资质的废品回收人员收走。维修间内粘有废油的手套、抹布与一般生活垃圾混合堆放处理。汽车维修遗留的废铅酸蓄电池与相关配件,交由保险公司回收;

三、废机油交由回收商处置,但无法提供回收商的资质和转移记录;

四、未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年1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于2016年3月20日前落实以下整改:

一、建设规范化的危险废物储存间;

二、废机油桶、废手套、废抹布、废铅酸蓄电池与相关配件等危废应收集分类贮存在危险废物储存间内,并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

三、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完善相关危废管理台帐。

同时,责令你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前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1月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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