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6-01-29 16:25 来源:本网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打印
 

 

福建丰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50991100006399

法定代表人:吴芳明

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国宝路19号

2016年1月7日,宁德市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无危废储存间,存有2桶废机油旧件室上方搭棚有漏水情况,地板含油积水,可通过角落的沟渠流入清洗车间下水道,最终进入市政管网;

二、废机油由无资质的回收商回收;

三、废含油手套、废抹布、废油瓶、废油漆桶、废油格和废喷漆报纸当生活垃圾处理;

四、你公司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文件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年1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于2016年3月20日前落实以下整改:

一、建设规范化的危险废物储存间;

二、废含油手套、废抹布、废油瓶、废油漆桶、废油格和废喷漆报纸等危废应收集分类贮存在危险废物储存间内,并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

三、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完善相关危废管理台帐。

同时,责令你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前补办项目环评审批手续。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1月21印发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