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6-02-25 17:1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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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漳湾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9660988-4

地址:宁德市漳湾镇郑岐村杖锤岗

法定代表人:王新颜

2016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你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2011年10月建成投产至今未通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2、你公司安装的烟气在线监控设施于2015年11月7日配件拆卸维修,后已修复返厂,至今未安装。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省在线监控平台数据、报备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 、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

一、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要求,于2016年3月31日前完善烟气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联网,确保监控数据稳定联网传输。

二、加快废气治理设施技改等环保验收整改,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2月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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