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青拓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6-09-06 10:5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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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环违改字〔2016〕12号

 

福建青拓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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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姜海洪

地址:福安市湾坞镇龙珠村

2016年8月17日,宁德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1250mm退火酸洗1、2、3号生产线硫酸酸雾处理设施排气筒进行监督性监测。经监测,该排气筒8月17日硫酸雾排放浓度为28.4mg/m?,已超过国家排放标准10 mg/m?的限值。

以上事实有8月29日宁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环站督(2016)第162号],8月30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限值。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组织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5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9月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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