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德市泰格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6-09-30 15:1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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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环违改字〔2016〕13号

宁德市泰格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749056495A

法定代表人:黄磊

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国宝路23号

2016年9月29日,宁德市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联合东侨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电机生产中滴漆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密闭收集后,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引车间外高空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2016年9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滴漆工艺生产并限期于2016年10月28日前安装并正常运行滴漆工艺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9月3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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