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市环违改字〔2016〕16号
安波电机(宁德)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901754976675D
法定代表人:陈少波
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漳湾工业集中区
2016年11月7日,宁德市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2008-2016年购置的生产设备未向环保部门报备,磷化车间已停用但未拆除;
二、调漆、浸漆、清砂工序无组织废气未收集,机壳铸造车间熔融、压铸铝锭过程中无组织废气未收集;
三、废矿物油桶未纳入危废管理,车间地面见有漆皮、漆渣,
车间内废油漆桶用作垃圾桶使用。
以上事实有法人营业执照、2016年11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于2016年12月30日前落实以下整改:
一、2008-2016年购置的生产设备应向东侨环保分局备案,立即拆除磷化车间生产设施;
二、立即停止调漆、浸漆、清砂和铝机壳铸造工序生产,同时按要求规范建设调漆、浸漆、清砂及机壳铸造车间无组织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三、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收集废矿物油桶、漆皮、漆渣,并贮存在规范建设的危废储存间内,同时完善危废相关管理台帐。
同时,责令你公司尽快委托有资质单位转移处置危废储存间内堆放的危险废物以及磷化车间生产设施内残留的废液。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