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联德企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6-12-14 15:3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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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环违改字〔2016〕17号

  

福建联德企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567311459N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郭中起

2016年12月12日,宁德市、蕉城区两级环保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1、你公司总排放口在线监控SO2(干)浓度小时均值数据自11月28日14时起连续超标,11月28日至30日、12月4日至5日SO2(干)浓度日均值全部超标;2、超标原因为脱硫塔底层浆液管道破裂。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省在线监控平台数据、你公司数据异常情况报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

一、立即停止脱硫塔浆液管道破裂区域设施的使用,生产线产生烟气必须全部引入备用脱硫塔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维修进度,于12月30日前完成脱硫塔浆液管道破裂区域设施维修,未完成修复的不得恢复该处脱硫设施使用。

三、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预案,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停产维修,消除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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