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品餐厅)

发布时间: 2017-01-22 10:5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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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环违改字〔2017〕1号

 

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品餐厅:

经营者:郑峰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01MA2XRTA00N

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2号东城国际12号楼116

2017年1月5日,宁德市环保局及东侨环保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环保相关手续擅自建设并投入运营。

二、餐厅配套建设的油烟净化设施未安装消音装置,设施运行时边界噪声超标。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2017年1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1月9日现场监测报告、2017年1月12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餐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责令你餐厅于2017年2月22日前落实以下整改:

一、补办环保相关手续。

二、对油烟净化系统采取隔音降噪措施,确保边界噪声不超标。

我局将对你餐厅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餐厅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1月2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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