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德漳湾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7-03-28 11:0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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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市环违改字〔2017〕2号

宁德漳湾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9660988-4

  地址:宁德市漳湾镇郑岐村杖锤岗

  法定代表人:王新颜

  2017年3月10日、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你公司宁德市生活垃圾焚烧厂项目于2012年4月投入试生产至今,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2、约有4000吨炉渣露天堆放;3、废水超过纳管标准外运至贵岐山污水厂处理;4、烟气技改拆除的保温石棉露天堆放,未规范收集贮存;5、飞灰螯合固化车间未完全密闭,螯合搅拌环节无降尘措施,搅拌过程出现无组织扬散。以上事实有宁德市环保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宁德市环保局《宁德漳湾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突出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约谈会会议纪要》(〔2016〕8号)、污水外运汇总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和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和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等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

  一、委托资质单位于4月5日前将露天堆放炉渣清运完毕。

  二、飞灰、废石棉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转移联单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废物需交由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

  三、进一步完善固化车间防雨、防渗、防扬散等措施,加快飞灰螯合进度并建立健全相应台帐。

  四、加快环保设施技改,2017年5月31日前向市环保局申请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技改期间,渗滤液处理站超标废水需交由周边县市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妥善处置,确保废水达标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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