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联德企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7-05-05 16:3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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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联德企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567311459N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郭中起

我局调阅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发现,你公司长期存在在线监控颗粒物(折算值)浓度超标情况。2017年4月5日,宁德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会同市环境监测站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企业正在定修,项目总排放口烟囱安装的烟气在线分析仪历史数据3月31日3时起出现颗粒物(干)值、颗粒物(折算值)分钟数据和小时数据连续超标。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省在线监控平台数据、你公司数据异常情况报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

1.立即对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超标问题原因进行排查,包括产线停产定修期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变化分析论证等,并制定相应整改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2. 于2017年5月15日前将整改计划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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