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部))

发布时间: 2017-05-19 11:0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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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环违改字〔2017〕6号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部):

营业执照:无

企业负责人:孙胜新

地址:漳湾工业园区金达莱厂内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已建设完成且项目未经验收而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7年4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5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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