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鼎市宏图环保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7-06-02 17:2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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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宏图环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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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翁以杰

地址:福鼎市龙安工业园区(福丰公司围墙旁边,金竹湾寺右下方)

2017年5月26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1.你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已建设两套25吨/天垃圾无烟焚烧炉系统和一个生活垃圾闷烧炉;2.现场露天堆放有9桶焚烧炉系统产生的飞灰,飞灰未规范收集处置,无相关记录台帐。

以上事实有5月26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

1.两套25吨/天垃圾无烟焚烧炉系统和一个生活垃圾闷烧炉立即停止建设;

2.焚烧炉系统调试已产生的飞灰要规范暂存,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委托有资质单位转移处置,完善相关台账和转移联单。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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