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德市蕉城区千湖农畜专业合作社)

发布时间: 2017-08-23 16:0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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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市环违改字〔2017〕10号 

  宁德市蕉城区千湖农畜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902587520784Y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洋中镇天湖村下坪路

  法定代表人:陈金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蕉城区环境监测站人员于2017年7月31日、8月8日对你专业合作社“洋中天湖4000头优质生态二元土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采样,于7月31日、8月14日对厂长陈**进行了调查询问,8月8日对污水处理设施负责人荣**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专业合作社存在“洋中天湖4000头优质生态二元土猪养殖基地”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洋中天湖4000头优质生态二元土猪养殖基地”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016年12月投入生产,已配套建设一个污水集水池、一套干湿分离设施、两个沼气池、一个曝气池等污染治理设施,但至今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2.集水池发生故障后,养殖废水通过集水池溢流口引至进畜隔离间后山坡上白色PVC管排口直排山涧。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陈**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洋中天湖4000头优质生态二元土猪养殖基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环评审批意见部分复印件(宁市环监[2012]表16号),我局环境执法人员2017年7月31日和8月8日对你专业合作社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7月31日对厂长陈**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明你专业合作社“洋中天湖4000头优质生态二元土猪养殖基地”项目2012年2月经环评审批,2016年12月投入生产,已配套建设一个污水集水池、一套干湿分离设施、两个沼气池、一个曝气池等污染治理设施,但至今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2017年7月31日和8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现场视频资料,7月31日和8月14日对厂长陈**的调查询问笔录、8月8日对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员荣**的调查询问笔录、接受调查询问授权委托书、宁德市蕉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区环站监字〔2017〕第085号)证明你专业合作社在集水池水泵发生故障后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通过集水池溢流口引至进畜隔离间后山坡上白色PVC管排口直排山涧,属于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宁德市蕉城区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宁区环站监字〔2017〕第085号)、你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结合《宁德市环保局关于宁德市蕉城区千湖农畜专业合作社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罚额计算表》证明你专业合作社应缴纳排污费为贰仟贰佰叁拾贰元柒角贰分。

  你专业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专业合作社责令停止生产,责令限期改正。履行方式如下:

  1.立即停止生产,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不得恢复生产。

  2.立即停止从白色PVC管排放养殖废水,于9月15日前对进畜隔离间后山坡白色PVC排水管道进行封堵,将集水池溢流口接至应急池,并在应急池内建设可将池内废水抽回集水池处理的回抽系统,严禁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通过集水池溢流口排入外环境。

  我局将对你专业合作社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专业合作社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蕉城区环保局。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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