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钟春生)

发布时间: 2017-08-24 17:4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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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市环违改字〔2017〕9号

  钟春生:

  身份证号:35*************110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三乐村乐厝弄23号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24日对福建省宁德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公司继光西环路回收站、七都镇废油收购点现场检查,于2017年7月24日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存在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7年7月24日对福建省宁德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公司继光西环路回收站、七都镇废油收购点现场检查检查(勘察)笔录、危废名录(HW08废矿物油和含矿物油废物)证明该废油收购点经营的废机油为危险废物。

  2.2017年7月24日对钟春生调查询问笔录、钟春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七都镇废油收购点为个人无证经营,与福建省宁德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公司继光西环路回收站无关;

  3.2017年7月24日对福建省宁德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公司继光西环路回收站、七都镇废油收购点现场检查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7月24日对钟春生调查询问笔录、钟春生在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2014年11月-2017年5月存款明细账证明钟春生将七都镇废油收购点危险废物废机油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彭**从事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你禁止在无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作。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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