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德市公交汽车保修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7-08-24 17:3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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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环违改字〔2017〕8号 

宁德市公交汽车保修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902315493313U

法定代表人:林良秋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公交停车场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24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已建设完成、项目未经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入使用和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已建设完成、项目未经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入使用违法事实的证据有:2017年7月24日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你公司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17年7月24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检查(勘察)笔录、危废名录(HW08废矿物油和含矿物油废物)证明你公司非法转卖的废机油为危险废物。

2. 2017年7月24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2014年9月-2016年12月废油统计台账证明你公司将危险废物废机油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使用,依法办理环保手续,将废机油、废机油桶等按危险废物规范管理。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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