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德市蕉城区千湖农畜专业合作社)

发布时间: 2017-08-29 16:4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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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蕉城区千湖农畜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902587520784Y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洋中镇天湖村下坪路

  法定代表人:陈金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蕉城区环境监测站人员于2017年7月31日、8月8日对你公司“洋中天湖4000头优质生态二元土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采样,于7月31日、8月14日对你公司厂长陈**进行了调查询问,8月8日对污水处理设施负责人荣**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存在“洋中天湖4000头优质生态二元土猪养殖基地”项目2016年12月投入生产至今未通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养殖废水通过集水池溢流口引至进畜隔离间后山坡上白色PVC管排口直排山涧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7年7月31日和8月8日对宁德市蕉城区千湖农畜专业合作社的现场检查检查(勘察)笔录、7月31日对你公司厂长陈**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洋中天湖4000头优质生态二元土猪养殖基地”项目2016年12月投入生产至今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

  2.2017年7月31日和8月8日对宁德市蕉城区千湖农畜专业合作社的现场检查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7月31日和8月14日对你公司厂长陈**的调查询问笔录、8月8日对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员荣**的调查询问笔录、接受调查询问授权委托书、宁德市蕉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区环站监字〔2017〕第085号)证明你公司将养殖废水通过集水池溢流口引至进畜隔离间后山坡上白色PVC管排口直排山涧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

  1.立即停止生产,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不得恢复生产。

  2.于9月15日前对进畜隔离间后山坡白色PVC排水管道进行封堵,将集水池溢流口接至应急池,并在应急池内建设可将池内废水抽回集水池处理的回抽系统,严禁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通过集水池溢流口排入外环境。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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