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鼎市永大合成革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7-11-14 10:3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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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鼎市永大合成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59399141G

  地址:福鼎市星火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岩豪

  我局经2017年10月27日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1.企业燃煤锅炉排放烟囱安装的烟气在线监控设备频繁损坏,监测数据无法正常上传在线监控平台;2.燃煤锅炉烟气在线监控设备未按要求期限通过环保验收。

  证明以上违法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有:

  1.2017年10月27日你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叶**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我局调查取证对象合法性;

  2.2017年7月1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0月2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你公司数据异常情况报备等证据证明你公司烟气在线监控设备频繁损坏,监测数据无法正常上传在线监控平台;

  3.2017年8月2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0月2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燃煤锅炉烟气在线监控设备未按要求期限通过环保验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

  1.于11月30日前修复烟气在线监控设备,并加强运营管理,确保在线监控数据稳定传输及上传数据的准确性;

  2.于12月20日前组织完成燃煤锅炉排放烟囱烟气在线监控设备的环保验收并向环保部门备案;逾期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视同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处理。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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