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德市新东源包装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8-02-09 17:3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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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新东源包装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902MA2XND7N45

法定代表人:李志昆

地址:宁德市东侨开发区国宝路23号

我局经2018年1月24日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 年产360万平方米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经审批,项目已于2017年9月建设完成;2.项目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未经环保竣工验收于2017年9月擅自投入使用。

证明以上违法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有:

1.2018年1月24日你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李志昆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我局调查取证对象合法性;

2.2018年1月2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绘制的现场方位图,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明你公司年产360万平方米的生产项目于2017年9月建设完成,环评于2017年11月编制完成但未经环保审批;

3.2018年1月2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绘制的现场方位图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项目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未经环保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

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审批已于2017年9月建设完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项目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已于2017年9月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停止生产,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履行。

我局将联合东侨环保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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