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德龙榕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8-02-09 17:3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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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龙榕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901MA2XU9H66Y

法定代表人:林清华

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侨工业集中区金湾路6号金达来厂区1#厂房101

我局经2018年1月22日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锂电池外包装蜂窝复合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后,新增油墨印刷生产线,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但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项目未经验收已于2017年6月擅自投入使用。

证明以上违法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有:

1.2018年1月22日你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林清华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我局调查取证对象合法性;

2.2018年1月2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1月2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绘制的现场方位图、你公司提供的锂电池外包装蜂窝复合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锂电池外包装蜂窝复合材料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于2017年6月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但环评报告表于2017年11月才编制完成,未经环保审批;

3.2018年1月2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1月2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绘制的现场方位图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锂电池外包装蜂窝复合材料生产线扩建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项目未经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

你公司建设项目于2017年6月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但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项目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项目未经验收已于2017年6月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停止生产,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履行。

我局将联合东侨环保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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