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鼎市鑫田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8-05-18 12:1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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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鑫田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553222068B

法定代表人:林海东

地址:福鼎市双岳工业园区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存在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从事铝型材加工,生产设备:熔化炉、铝棒加热炉、型材挤压机、切割机等,生产工艺:铝锭→熔化→添加中间合金→化验→冷却成铸棒→锯切成段→加温→挤压成型→热时效→成品包装;检查时,熔化炉未使用,原使用煤炭作为燃料现已改使用柴油作为燃料,原配套建设脱硫除尘设施大部分损坏且闲置,现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8年4月1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林海东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现场负责人王晓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2.我局环境执法人员2018年5月10日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3.27和4.16采购柴油发票)证明你公司现使用柴油作为燃料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等事实。

3.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部分复印件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取得环保相关手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具体履行方式如下:

(一)拆除已损坏且闲置的脱硫除尘设施;

(二)使用柴油作为燃料,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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