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东升宏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058413211X
法定代表人:吕奶锦
地址:蕉城区七都镇六都村国道路71号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7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存在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从事有色金属加工生产,将原材料紫铜熔化后制模、浇铸成型,加工成高炉风渣风口套、铜冷却板、圆柱冷却棒等。你公司制模、浇铸车间生产设备:熔化炉2台、烘干机1套及模具若干,生产工艺:紫铜-熔化炉熔铜-铸模,制模-烘干-组合装配-铸模,使用消失模铸造模型(现已停用)、砂模型工艺,熔化炉使用焦炭作为燃料,车间内未配套相关环保设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8年7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吕奶锦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现场负责人郭**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2.2018年7月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和拍摄的现场照片及你公司提供的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焦炭),7月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制模、浇铸车间内未配套相关环保设施,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等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具体履行方式如下:
制模、浇铸车间应配套相关环保设施,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