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德市北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复检)

宁市环违改字〔2018〕15号
发布时间: 2019-05-08 19:4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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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北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59173147X3

法定代表人:薛中达

地址:蕉城区漳湾镇西坡塘水闸管理所旁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8121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厂二期二沉池正在检修,总氮在线监控设施自1125日故障报备至今仍在维修,执法人员会同宁德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污水处理厂出水口采水样监测。根据1213日宁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环站执字(2018)第27号),总氮浓度为21.67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总氮20mg/L的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自20175月投运至今,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81211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薛中达身份证、现场负责人王浩东身份证、《东侨管委会关于李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等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2.2018121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1213日宁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环站执字(2018)第27号),12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你公司提供的《宁德市北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怡文科技关于北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异常的情况说明》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事实。

3.20181211日,你公司提供的《宁德市北区污水处理厂(2×104m3/d)及配套管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宁市环监[2011]19号)、《一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部分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取得环保相关手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具体履行方式如下:

(一)督促委托运维商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于20181231日前修复总氮在线监控设施;

(二)于2019430日前对污水处理厂二期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报区、市环保部门备案;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转。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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