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宁德市中桓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9-08-08 09:57 来源:本网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打印

闽宁环罚〔2019177

 

福建省宁德市中桓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902M0000CKN9U

法定代表人:刘怡平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苍西村田螺自然村(东井路西侧)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53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陈斌、傅蔡捷与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蔡振秋、宁德市蕉城区环境监测站许善雅、卓丽媚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采样监测。经调查和采样监测,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进行收集处置;2.经现场采样监测厂内排放口废水监测结果中,总磷浓度为9.56mg/L,超过排污许可证明确的污水进入宁德市北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排水协议浓度限值,即总磷≤3mg/L。后你公司申请将排污许可证废水排放限值变更为磷酸盐≤8mg/L,执行新排放标准后你公司531日采样监测结果总磷仍然超标约0.2倍。

证明以上违法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有:

1.2019531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省宁德市中桓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怡平身份证复印件、副总经理罗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1953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采样照片、613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刘怡平的调查询问笔录、废水现场采样记录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证明执法采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20195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613日调查询问笔录、《蕉城区环保局关于宁德市城区肉联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宁区环〔20166号)和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0902M0000CKN9U001P)中确定的“污水处理站的恶臭气体,通过设置抽气收集系统收集处理废气,恶臭气体采用生物滴滤塔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要求,证明你公司存在未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进行收集处置的事实;

4.20195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613日调查询问笔录、宁德市蕉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宁区环站监字(2019)第018号)、原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0902M0000CKN9U001P)确定的污水进入北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排水协议浓度限值、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变更后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0902M0000CKN9U001P)新确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宁德市蕉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说明等,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事实,具体为:排水采样监测结果总磷浓度为9.56mg/L,超过了污水中磷酸盐≤8mg/L的排放标准(总磷浓度基本等同于磷酸盐浓度)。

你公司未对厂内综合污水站产生臭气收集处置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96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市环罚告字〔2019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提出听证申请,但于628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主要提出两点申辩意见:1.你公司已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成生物滴滤塔和排气筒,因响应政府要求提前投入生产,污水厂设备调试和恶臭气体抽气系统安装无法同步进行造成污水站臭气处理系统滞后,请求酌情处理;2.因市政管道口径偏小,你公司需同其他公司错开时间段排放污水,导致生产废水长时间存放在调节池,影响了出水效果。同时,在检查发现问题后你公司已积极开展整改,请求免于处罚。

经我局复核,你公司未对厂内综合污水站产生臭气收集处置的行为违法事实明确、证据充分,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第1点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因此不予以采纳。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因你公司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放标准后,超标实情已改变为磷酸盐超标约0.2倍,违法行为轻微,且提供的委托检测报告及部分整改费用票据等能佐证你公司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况,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第2点内容予以部分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627日《送达回证》、你公司2019628日陈述申辩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针对你公司未对厂内综合污水站产生臭气收集处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于2019718日前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进行产生恶臭区域加罩或加盖,投放除臭剂,设置抽气收集系统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处理(喷淋塔除臭、光氧催化等)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由于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福建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闽环保法〔20158号)无相应的与本案相关适用法条,自由裁量适用标准尚未修订,不能适用,考虑你公司属于民生工程且属于初犯,决定按从轻情节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针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进行优化调试、提升总磷去除效能,制定整改方案于2019628日前报送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并于718日前实现出水稳定达标排放。由于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在《福建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闽环保法〔20158号)无相应的与本案相关适用法条,自由裁量适用标准尚未修订,不能适用,考虑你公司在执行排污许可证变更的新排放标准后超标约0.2倍,违法行为轻微,你公司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况并提供了委托检测报告及部分整改费用票据等佐证材料,同时你公司属于民生工程且属于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即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综上所述,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1)于2019718日前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进行产生恶臭区域加罩或加盖,投放除臭剂,设置抽气收集系统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处理(喷淋塔除臭、光氧催化等)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2)立即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进行优化调试、提升总磷去除效能,制定整改方案于2019628日前报送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并于718日前实现出水稳定达标排放。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1982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82日印发

附件下载: